香港信托公司注册申请介绍
一、香港信托业情况介绍
信托分类:香港信托业由四类主要信托机构类型构成,包括公司信托、私人信托、养老金计划和慈善信托。
法律依据:按香港法例 29 章『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香港 29 章《受托人条例》旨在促进香港信托管理业务现代化,并吸引更多的信托业务来港。)
受理机关:香港公司注册处,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
监管要求:根据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任何人在香港经营或拟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均须申请牌照。无牌照而进行相关业务,即属于犯罪。
二、香港信托业特点
香港信托市场覆盖面很广,服务多样化,利益相关者分布于整个香港金融服务业的不同角落。
香港信托业的服务人员广泛分布在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退休金基金、私人银行和投资咨询服务机构中。
香港信托业市场百花齐放,有的信托机构管理的信托资产超过 10 亿美元,有的没有管理任何信托资产。另外,相当大比例的信托公司属于银行或金融服务集团的附属公司。
监管较为零散,不同的信托领域由多个监管机构负债规管,而部分领域却只须遵守《公司条例》和反洗黑钱规定。
三、香港信托业监管情况
香港还没有一家专责规管信托业的监管机构。因此,在监管上,存在多个金融管理部门交叉监管的情况。
四、香港成立信托公司
根据香港法例《受托人条例》规定:
1、任何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并非《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11 条所指的私人公司),均可以书面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注册为信托公司。
2、这个公司应该符合以下规定,方有资格注册为信托公司
a、符合《受人托条例》第 81 条所拟是信托公司宗旨;
b、公司的已发行股本不少于$3,000,000;并且是属于以现金代价缴足至少$3,000,000;
c、已按照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妥为委任董事局;
d、公司已 — —
(i)以库务署署长的名义,将一笔不少于 $1,500,000 的款项,存放于《银行业条例》( 第 155 章 ) 第 2 条所指的认可机构,并已将该认可机构就该款额发出的收据,呈交库务署署长;
(ii)以库务署署长的名义,将一笔不少于 $1,500,000 的款项,存放于《银行业条例》( 第 155 章 ) 第 2 条所指的银行的附属财务公司,并已将财务公司就该款额发出的收据呈交库务署署长;或
(iii)将《银行业条例》( 第 155 章 ) 第 2 条所指的银行按库务署署长所接受的条款而提供的担保书, 存放于库务署署长;
五、香港信托公司宗旨
任何信托公司的宗旨可以是以下全部或其中部分,但不得超越以下所述宗旨 ——
(a) 接受及执行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受托人、接管人、接管人与经理人、承让人、清盘人、未成年人财产监护人、精神病人产业的受托监管人或其他同类的受信性质职务;
(b) 出任受权人或代理人,以收集、收取及支付款项, 将产业清盘以及售卖或购买任何动产或不动产;
(c) 为及代表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或任何其他人而出任投资及财务代理人,并以信托方式收取款项以作投资及容许该笔款项在投资前赚取利息;
(d)为及代表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或任何其他人进行各类贷款的磋商,并以任何种类的动产或不动产作抵押以取得及贷出款项,或按所安排的条款,无须抵押而取得及贷出款项,以及垫付及贷出款项,以保障如以上所述托付予该公司的任何遗产、信托或财产,并就该等垫付收取利息︰
但本段所载不得视作限制或扩大该公司根据任何信托条款或任何代理权条款而获授予的受托人权力或代理人权力;
(e)就任何欠该公司的款项,接受被认为是性质合宜的抵押;
(f) 以议定的条款出任保管人,以保管任何款项、证券、珠宝、金银器皿或其他贵重财产及证件、文件、契据、遗嘱、债权证以及关乎所有权或负债的其他证据;
(g) 收取及管理任何偿债基金、赎回基金、担保基金或任何其他特别基金或按金,并出任代理人,以加签或登记由任何获妥为授权发行及作出发行的政府、市政团体或其他法人团体或不论是否具法团地位的社团所发行的股份、股票、债券、债权证或其他保证款项的证券或以其他方式确定及核证其属真实; 并以代理人或受托人身分持有该等证券,以及一般而言,出任该等政府、市政或法人团体或社团的代理人;
(h) 取得及持有不动产以供该公司或其任何高级人员及受雇人实际使用及占用,并架设、建造、扩建、改建及维修任何为达致该目的或利便达致该目的而需要的建筑物,以及售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不需用作达致该目的之任何该等不动产;
(i) 持有已按揭予该公司的土地,而该土地是公司为保障其投资而取得者,以及不时将有关土地售卖、按揭、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j) 将公司无须实时动用的款项存入一间或多间银行赚取利息,直至该等款项能作较固定的投资为止,以及按照第 91条条文将公司的款项投资;
(k)按照第 93 条条文借入款项及保证连利息偿还;
(i)就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收取及收集所议定的酬金或法律不时厘定或容许的酬金,以及收取及收集一切通常及惯常的收费、费用及开支;
(m) 对任何慈善或公众目标予以支持及捐助,及对可能是有利于公司或其雇员或可能与公司营业所在的城市或地方
有关连的任何机构、会社或会所,予以支持及捐助;向可能服务于或曾服务于该公司的任何人或该等人的妻子、子女或其他亲属,给予退休金、恩恤金或慈善援助,以及为公司所雇用的人的利益支付保险金,设立公积金及福利基金并作出供款︰但该等捐助、馈赠、付款或供款,除非是取自公司可作为股息而分派的利润,否则不得给予或作出;
(n) 取得及承担任何人或任何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而该业务的性质是与信托公司获授权经营的业务相若者,以及承担该人或该公司的所有或任何法律责任及向该人或该公司发给股份,以作为取得该业务的代价;
(o) 作出为达致上述宗旨或其中任何宗旨所附带引起的所有其他事情,或作出有助于达致上述宗旨或其中任何宗旨的所有其他事情;
(p) 在香港境内或境外,由或经由受托人、代理人或其他人独自或联同其他人,落实上述所有或任何宗旨。
六、专业办理香港信托(TRUST)公司牌照申请
注册香港信托(TRUST)公司的话。客户提供股东及董事数据给我们,通过公司注册处审批,便可批出信托服务供应者牌照。
之后开立银行账户,存入不少于港元 300 万金额,由银行发出证明书,备案给政府通过,可发出信托公司牌照。
七、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的主要服务
1、批给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
2、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续期
3、批准成为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的最终拥有人/合伙人/董事
4、处理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具报详情改变及停业
5、备存“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登记册”供公众查阅
6、处理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申请和具报
7、简单的提示,指示用户于网上提交申请和具报的步骤
八、香港信托牌照申请流程
第一步:提交牌照申请表格
1、填写牌照申请书——表格 TCSP1(必须连同补充表格资料 TCSP1-SIS 及 TCSP1-SIS2A 一并提交) 2、填写适当人选陈述书——表格 TCSP4(适用于个人)、表格 TCSP5(适用于法团)
第二步:准备所有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含:有效的商业登记证的副本
第三步:交付表格及缴付费用
获批结果:公司注册处发给牌照
不获批结果:公司注册处会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不批的决定及理由
发牌规定下获豁免的人士
1、认可机构(按照《银行业条例》(第 155 章)所界定的含义)
2、持牌法团(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所界定的含义)
3、会计专业人士(《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所界定/根据该条例注册的会计师、执业会计师、会计师执业法团或执业会计师事务所)
4、法律专业人士(《法律执业者条例》(第 159 章)所界定的律师或外地律师)
申请人需提供资料:
公司中英文名,
公司注册地址,
发行股份数,
股东董事资料 (信托公司最少 5 位股东,2 位董事。)需提交 300 万验资报告。
5 位股东可以是法团或自然人,适当人选要根据实际情况。
业务列如:
(一) 资金信托;
(二) 动产信托;
(三) 不动产信托;
(四) 有价证券信托;
(五)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 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