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当押商牌照
当押商牌照申请简介
当押商牌照是指在香港从事典当业务的法定许可证明。根据香港法例第162章《当押商条例》,任何个人或企业如欲经营当押业,必须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申请并获得当押商牌照。
注意
本申请简介供有意申请当押商牌照的人士参考。虽然本简介已力求准确,但申请人如有疑 问,应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至于有关法例的其他条文,即使本简介没有刊载,有关人等亦必须 遵守。
本简介仅摘录香港法例第166章《当押商条例》中供申请人遵守的各项规定,而非条例的全文。
本简介对警务处处长没有约束权力;任何人亦不得如此诠释。 警务处会根据每份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及决定。
向当押商发牌的目的
制订《当押商条例》旨在:
(a) 让政府就当押业备存完整的登记册;以及
(b) 确保当押商遵守各项规定,并以适当的方式经营其业务。 根据有关条例,「牌照」及「当押商」的定义如下:
「牌照」指由警务处处长(下称「处长」) 批出、用作经营当押商业务的牌照。
「当押商」指经营贷出款项的业务的人,而该人是爲赚取利息,或爲获得或期望获得利润 、收益或报酬而贷出款项的,并以当押取得的物品作爲抵押。
审核准则
根据《当押商条例》,警务处不得向任何人批出牌照,除非信纳: (a) 申请人是经营当押商业务的适合及恰当人选;
(b) 申请人已遵守与申请有关的本条例条文及规例;及
(c) 在所有情况下,批出该牌照并无违反公众利益。
有关规例条文
《当押商规例》就以下范畴订立规定: (a) 申请牌照的方式;
(b) 牌照申请书、牌照、总登记册及当票的格式;
(c) 批出牌照或牌照续期所须缴付的费用;
(d) 批出牌照时附加的条件;
(e) 可经营当押业务的时间;及
(g) 当押物品的储存及保管 。
无牌经营当押商业务的罚则
请注意,没有有效的当押商牌照而在任何处所经营当押商业务,即属违法。 如有下列情况,处长可随时取消牌照或拒绝将牌照续期 :
(a) 处长信纳有人曾作出任何虚假或误导的陈述,或提供任何虚假或误导的资料,而该 等陈述或资料是与领取牌照或牌照续期的申请有关的;或
(b) 获批给牌照的人被裁定犯了《当押商条例》所订的罪行,或被裁定犯了根据《当押 商条例》订立的任何规例所订的罪行;或
(c) 牌照的某项条件遭违反;或
(d) 处长认爲获批给牌照的人不再是经营当押商业务的适合及恰当人选;或
(e) 处长认爲爲公众利益起见而有此需要。
转让牌照
在牌照有效期届满前,持牌人可以书面方式向处长申请将现行有效的牌照转让他人,惟 该项转让须在牌照上批注。如处长认爲申请理由充分可予信纳,可批准该等转让申请。
转换处所
如当押商拟将其当押商业务从其牌照上指明的处所转往并非在牌照上指明的处所,可 以书面方式向处长申请,要求将其拟转往经营该当押商业务的处所批注在其牌照上,以代替首 述的处所。
修订牌照
持牌人如欲修订 / 更改牌照上的资料,事前必须向处长申请并获批准。
续期申请
牌照续期申请须于现行牌照届满前不多于两个月而不少于一个月的期间内递交。牌照课 并无责任提醒持牌人续换牌照。如持牌人未有递交续期申请,其牌照将不获续换,且须重新申请 牌照,而此等申请将视作新申请处理。
牌照费用
现时有关收费如下:
申请新牌照 / 牌照续期:港币5,580元
申请转让牌照 / 转换处所 / 修订牌照:港币155元
申请方法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可亲临警务处牌照课办理申请,亦可经邮寄或香港警务处网页递交申请:
申请新牌照 :https://www.licensing.police.gov.hk/index_pawnbrokers_hk.html
牌照续期 :https://www.licensing.police.gov.hk/index_pawnbrokersrenewal_hk.html
申 请 表 格 可 向 牌 照 课 或 任 何 警 署 索 取 , 亦 可 经 香 港 警 务 处 网 页 下 载 (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11_useful_info/licences/general.html) 。
牌照课地址及办公时间如下:
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
警察总部警政大楼十二楼 香港警务处牌照课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
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四十五分)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当押商牌照申请人于提交申请时,须预备下列文件,连同申请表一并递交: 新申请 / 更改当铺位置: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已签署副本
(只须提供身份证明文件附有照片一面的副本,并于副本旁签署。样本可参阅 https://www.police.gov.hk/info/doc/licensing/general/tc/id_card_sample_tc.pdf)
2. 营业处所平面图副本
3. 营业处所租约副本
4. 合伙协议书副本 (如当押商为合伙业务)
5. 法团注册证书及法团成立表格 (适用于新成立的法团) / 周年申报表副本 (如当 押商为法团业务)
6. 委任申请人为当押商持牌人的委任信副本 (如申请人非当押商的拥有人 / 合伙 人 / 董事 / 股东)
牌照续期: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已签署副本
(只须提供身份证明文件附有照片一面的副本,并于副本旁签署。样本可参阅 https://www.police.gov.hk/info/doc/licensing/general/tc/id_card_sample_tc.pdf)
转让牌照: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已签署副本
(只须提供身份证明文件附有照片一面的副本,并于副本旁签署。样本可参阅 https://www.police.gov.hk/info/doc/licensing/general/tc/id_card_sample_tc.pdf)
2. 合伙协议书副本 (如当押商为合伙业务)
3. 法团注册证书及法团成立表格 (适用于新成立的法团) / 周年申报表副本 (如当 押商为法团业务)
4. 委任申请人为当押商持牌人的委任信副本 (如申请人非当押商的拥有人 / 合伙 人 / 董事 / 股东)
备注:如有需要,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可能须提交额外证明文件/补充资料/获邀进行 面谈。
拒绝发牌
处长有权拒绝有关申请,并会在拒绝有关申请时将原因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如对申请被 拒或对牌照上附加的条件感到受屈,有权向行政长官提出上诉。
查询
如欲查询有关申请事宜,可致电 2860 6523 / 2860 6524 与警务处牌照课酒牌及杂项牌照 组高级文书主任 / 助理文书主任联络,或电邮至sco-g-licensing@police.gov.hk 。
本简介所载资料仅供参考之用,不可视作有关发牌之全部手续。